六旬女厨师因伤返岗遭拒,能否索赔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26-11-06 17:06:3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姜红玉 | 作者:刘慧隆 | 点击量:5261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慧隆)李某在年满55周岁时,再就业入职某公司任厨师,一日下班踏出酒店后门时摔倒受伤,经治疗出院后返岗遭拒。李某能否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享受工伤待遇?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确认李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19年3月,出生于1964年的女士李某入职邵阳某公司旗下的酒店从事厨房主厨工作。每年与公司签订一份《劳务协议书》,协议约定的合同期限为一年,月工资标准不一,其他内容基本一致。2024年10月1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务协议书》约定,合同期限至2025年9月30日;李某确认本人不符合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李某按照公司要求的时间提供劳务,有事需请假,不按要求的,愿意接受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解除雇佣关系的处分;双方确认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2024年11月5日,李某下班,一只脚刚跨出酒店后门时意外摔倒致右手骨折。2024年12月,双方签订一份《工伤协议》,由公司授权某保险公司根据保单一次性赔付李某医疗费及误工费,后续再无其他纷争。2025年1月,李某提出返岗上班,因未能提供手功能恢复的证明遭拒。2025年6月,李某以手伤痊愈再次要求返岗,公司以李某长时间未向酒店请假、未提供手功能已康复的证明,默认被解雇为由拒绝李某返岗。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李某超过女职工退休年龄,不符合仲裁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决。李某不服,于2025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800元及工伤待遇赔偿等费用。

大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李某与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本案中,李某入职公司担任主厨时已年满55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虽然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提供劳动与支付报酬等事实,但李某的工作内容以提供专业厨艺技术成果为主,无需接受酒店常态化、封闭式人事管理,人身依附性较弱。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书》亦载明,“双方确认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等。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银发族”再就业,是当下社会的常见现象。不少“银发打工人”会遇到类似困惑:我都上岗干活了,受伤了怎么就不算工伤?公司不让我干了,怎么就不给赔偿?关键就在于:你与用工方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种基本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劳动者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工资待遇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和待遇。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调整,劳动争议需先进行仲裁,仲裁不服可进一步提起诉讼。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不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因劳务关系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适用民事争议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走侵权路径维权。 本案中,李某入职时已年满55周岁,双方明确签订《劳务协议书》,未缴纳社保,实际管理也符合劳务合作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

责编:姜红玉

一审:姜红玉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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